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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2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通知

商政〔2019〕10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暨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工作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商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1日


商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暨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周口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商水县城乡规划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涉及农用地征收应先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具体数据以项目立项范围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工作步骤

项目所在地乡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政策指导,做好土地收回及房屋补偿与安置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征求意见阶段。通过召开村(居)民会、入户宣传等形式,全面公开政策法规、安置补偿方案,深入开展信访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张榜公示村(居)民房屋面积、人口及户数,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组织搬迁和过渡安置阶段。逐户签订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及时、足额向村(居)民兑现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组织村(居)民按期搬迁。

(三)改造建设阶段。村(居)民搬迁后,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旧房拆除,参照居民意愿选定安置区。

三、合法土地和建筑物认定原则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修订稿)第53条第一、第二款和第54条之规定,确定宅基地面积。

(二)经村委会分配的宅基地,用于个人居住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以上土地认定程序:个人写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性质及来源途径。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核,所辖乡镇政府确认。

(四)第(一)(二)两种类型个人宅基地,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不准私自买卖。县政府公布项目实施日以前,确已分户的村(居)民必须提供分户的宅基地证明,户籍证明和房产证明,经村(居)委会确认后,项目区域内公示,最后乡镇政府认定。

(五)除上述合法使用的土地以外,私自填坑塘、水渠或非法侵占公共小片荒地、街道等情况者视为违法占地。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其地上建筑物视为违法建筑。

四、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1.合法房屋补偿。单户住宅容积率在1.44以内(建筑面积最高240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格为依据,评估价低于1500元/平方米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执行;评估价高于1500元/平方米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执行。超出容积率的建筑部分给予救济性补偿,分别是彩钢10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砖混400元/平方米、框架500元/平方米。

2.未经县政府或者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批准又不符合分配原则的宅基用地其房屋按照结构价据实补偿。

3.教育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集体公共用地等其它用地。按照土地性质、用途、建筑物结构等进行市场化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4.附属物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二)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旧房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每户不足800元按800元补助),按两次搬迁给予补助;

2.临时过渡费。按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每户每月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助)。一次性发放5个月临时过渡费。

五、其他事宜

(一)本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实施,对不按期搬迁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二)本补偿安置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商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