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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30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水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 知

商政办〔202151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水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商水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9日

商水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农田基础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护范围。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2011年以来全县使用政府资金已建成的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生产桥、涵管、农林防护网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二)落实管护人员

1.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它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每个村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工作。管护员由村干部兼任或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

3.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每乡确定3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三)保证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成立以主抓农业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电力公司、审计局主要领导任成员。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按照每年10元/亩的标准,作为县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维基金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予以补偿。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拓宽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2.严格资金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五)压实管护责任

1.明确政府主责。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2.厘清部门职责。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1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1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三、工作措施

(一)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二)开展集中活动。将每年11月定为全省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乡两级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要从严追责问责。